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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思考

对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思考

一教育公平与效率是相关而非相对的一对范畴

要认识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是何种范畴的关系的问题。

对教育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思考

公平的本质在于它是调节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分配关系的一种规范。所谓“公平”,从语义的层面看,它与“公正”一词相近,有公正、合理的意思;公平还与“平等”、“均等”等词紧密相连,但公平并不是均等,它作为一个含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概念”,比平等、均等更抽象、更具道德意味、伦理性和历史性。[1]所谓“效率”,就是“消耗的劳动量与获得劳动效果的比率”。如上升到哲学的层次来认识,效率可以被理解为人的活动与其所实现的目的之比,效率就是人的活动实现其目的程度;据此,我们不难发现:公平与效率并不是一对直接相对应的矛盾范畴,而是一对相关范畴,它们都是衡量发展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尺度。如果说效率主要是作为一种对象性的价值尺度而存在的话,那么公平则主要作为一种主体性的价值尺度而存在。

根据对公平与效率的上述理解,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就有了各自的指向和内涵。所谓教育效率,就是教育投入与教育产出之间的比率,它是教育投入与教育产出的比较,一句话,它是教育投入与其所实现的目的之比。它所要说明和揭示的是在教育资源总量给定的情况下,如何使教育的收益最大化的问题,追求的是在总的教育资源固定的情形下,何种教育资源的配置方式与教育的实施能够使教育的收益最大化。教育公平则是教育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它与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尤其是教育制度相联,并以此为基准规定着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教育权利,“规定着教育资源与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分配。

在现代社会,教育公平包含着以下一些具体内容和原则:第一,它必须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受教育权,从起码的底线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体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体现教育的根本宗旨(即以人为本位发展的基本理念),从最实效的意义上为教育的健康发展确立起必要的.条件。第二,保证教育的机会平等,保证每个受教育者都应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受教育机会。第三,公平分配义务教育后教育阶段的教育机会,满足个体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对各层次人才的需求。在国家尚无能力保障义务教育后各阶段教育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只有通过合理的分配让部分学勤业精者优先进入高一层次的学校,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第四,补偿原则。根据哈佛大学伦理学大师罗尔斯著名的公平原则,对于不利群体或个人的利益应当用“补偿利益”的方法来保证,“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利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他们就是正义的”[2]。教育公平必须立足于教育的整体利益,对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利群体的教育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偿,使不利群体普遍地得到由教育带来的收益,缩小这些处于不利地位的受教育者与受惠群体间的教育机会差距,进而使教育的质量不断有所提高。教育公平并不是虚无缥缈的东西,它通过对社会基本规范准则、制度及其规则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在教育机会、权利的实际分配过程中,有助于形成尽可能公正、合理的社会关系结构或状态。由此看来,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既是衡量教育发展的两个重要尺度,又是教育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公平尺度实际上是从人类具有某种共同点这一基本事实出发,衡量国家的教育在满足人的基本受教育权利和需求、实现人的共同发展上所达到的水平;效率尺度则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教育在推动社会和个人发展、实现自身功能方面所达到的水平。从范畴的意义上,教育公平是反映相对性而不是反映绝对性和确定性的范畴,教育效率则是反映教育量的范畴。[3]教育公平与非教育公平是一对范畴,教育效率与非教育效率是一对范畴,而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是一对相关范畴而不是对应的、非此即彼的矛盾范畴。

标签: 效率 公平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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