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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公证

买卖合同公证

房屋是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对老百姓的生活和社会生产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不少法律法规都规定涉及房屋产权变更、形态改变等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

买卖合同公证

买卖合同公证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一)出卖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出卖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2.出卖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3.出卖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5.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6.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

7.拟出卖的房屋为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8.预售商品房的还应提交:

(1)建筑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

(2)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

9.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买受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买受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买受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3.买受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4.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三)出卖人、买受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

(一)该房屋买卖合同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出卖人、买受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四)买卖双方已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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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所需材料:

(一)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境内申请人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 2、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

1、有效的委托书;

2、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

2、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样式;

3、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房地产权证》;

2、如系共有房屋,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明;

3、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中规定,转让必须经批准或通过的,须提供经批准或通过的文件。

标签: 公证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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