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税标准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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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的车船使用税标准大家清楚吗?河北省的车船使用税标准是什么呢?
河北车船税标准变化
一、调整了纳税时间和地点。《车船税法》将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调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将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自定”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完善了税收优惠。除保留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税等税收优惠。
三、优化了税负结构。一是增加了大排量乘用车的税负,排量越大税额越高;二是对挂车按相同整备质量的货车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三是大幅增加了游艇的税负。
四、改革了乘用车计税依据。《车船税法》采用与车辆在价值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
五、扩大了征税范围。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车船税法》将现行不征税、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了征税范围。
河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 | 备注 | ||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每 辆 | 120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480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840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800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3000 | ||||
4.0升以上的 | 4500 | ||||
商用车 | 客车 | 核定载客人数10至19人 | 每 辆 | 516 | 包括电车 |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 | 540 |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60 | 包括半挂牵引车 | ||
三轮汽车 | 30 |
| |||
低速载货汽车 | 30 |
| |||
挂车 |
| 整备质量每吨 | 30 |
| |
其他 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60 | 不包括拖拉机 |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60 | ||||
摩托车 |
| 每 辆 | 36 |
| |
船舶 |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 | 每 吨 | 3 |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
净吨位超过200吨 但不超过2000吨的 | 4 | ||||
净吨位超过2000吨 但不超过10000吨的 | 5 | ||||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 6 | ||||
游艇 |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 | 每 米 | 600 |
| |
艇身长度超过10米 但不超过18米的 | 900 |
| |||
艇身长度超过18米 但不超过30米的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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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 | 2000 |
| |||
辅助动力帆艇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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