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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就业创业政策汇总

福建省漳州市就业创业政策汇总

福建省漳州市就业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以下是小编分享的福建省漳州市就业创业政策汇总,欢迎大家阅读!

福建省漳州市就业创业政策汇总

一、企业吸纳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对象: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享受条件: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享受标准: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福建省扣减限额暂确定为每人每年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执行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承办部门:市地税局。

文件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5〕160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4〕25号)。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享受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享受贴息贷款额度:贴息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如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给予人均2万元的贷款贴息额度。

贴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从2016年起,贴息资金不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从其他途径列支。

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条件认定)、财政部门(贴息)。

文件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转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漳银发〔2009〕21号);《转发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漳财金〔2014〕10号)。

三、社保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及标准:

①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漳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③小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④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1年内)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其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1年内)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以上用人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1年内)灵活就业后,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均一律实行“先缴后补”原则。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补贴期限:小微型企业补贴期限为一年,其余种类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承办部门: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文件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5〕160号);《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就业专项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5〕69号)。

四、科研人员创业优惠政策

享受标准: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承办部门:市人社局。

文件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5〕160号)。

五、职业介绍补贴

漳州市辖区范围内,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人社部门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为在本地区求职、失业登记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按其服务后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此外,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人员信息必须经介绍成功并由用人单位录入福建省劳动就业用工管理系统人员。

补贴对象:职业中介机构。

补贴标准:职业中介机构成功介绍就业的每人补贴2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承办部门:职业中介机构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文件依据:《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就业专项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5〕69号)。

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享受职业培训(包含就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③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④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⑤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补贴对象及标准:

①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漳务工人员), 参加经当地人社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企业(经工商登记且人社部门培训备案)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考试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类人员。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直接考核认定为高级技师的每人补贴1000元。

②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人员,通过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组织培训或按项目运作培训获得结业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

③直补企业培训,即企业组织签订1年以上期限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培训,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上述“见证补贴”办法补贴,并扣除当年度已享受以上见证补贴的人数。

承办部门:培训机构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文件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5〕160号);《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就业专项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5〕69号)。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①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初次参加鉴定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漳务工人员);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技工学校参加初次鉴定的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学生。

补贴标准: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初次参加由当地人社部门组织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承办部门:鉴定机构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文件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5〕160号);《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就业专项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5〕69号)。

八、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各地要加强对创业培训的管理,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教师管理、统一机构认定、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

承办部门:申请人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文件依据:《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就业专项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5〕69号)。

九、放宽企业市场准入相关政策

主要做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依法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制。按照省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

录》,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登记管制和住所登记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清理,精简企业投资项目与核准相关的前置审批事项。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

承办部门:市工商局、发改委、经信委。

文件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5〕160号)。

十、加强企业用工服务相关政策

(一)引工稳工奖励政策

补贴条件及标准:

(1)院校(培训机构)事前向企业所在地就业管理中心报备后,单次向企业输送毕业生达30人(含30人)以上且在企业务工三个月以上的,给予院校300元/人的一次性生源输送奖励;

(2)职业中介机构、劳务协作基地为我市企业引进初次来漳务工人员,事前向企业所在地就业管理中心报备后,单次引进初次来漳务工人员20人(含20人)以上且在企业务工三个月以上的,按3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3)协理员、企业员工事前向用工单位报告后,再由用工单位向所在地就业管理中心报备,单次介绍同一地区初次来漳务工人员达3人(含3人)以上且在企业务工三个月以上,按3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承办部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文件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漳政综〔2014〕30 号);《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服务企业用工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漳人社〔2014〕53号)。

(二)企业用工调剂计划

补助对象:用工调剂平台。

补贴条件:通过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作用,依托鼓励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行业协会和人力资源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用工调剂平台,将没有充分利用、处于空闲期的人力资源调剂到急需劳动力的用工单位,减少用工短时闲置和人力资源浪费。主要四种模式:淡旺季企业用工调剂;校企对接调剂;村企合作调剂;淘汰落后产能、兼并重组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调剂。

补助标准:用工调剂平台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5〕160号);《关于转发<福建省人社厅关于开展淡旺季用工调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漳人社〔2014〕86号);《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实施企业用工调剂计划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漳人社〔2015〕134号)。

十一、《就业创业证》申领管理办法

发放范围: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办理流程:

(一)办理就业登记及申领《就业创业证》:各类用人单位为招用劳动者,个体经营、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劳动者直接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二)办理失业登记及申领《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其中包含: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等,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高校毕业生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需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由毕业生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填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申请登记表》,经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复核后,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打印表格,由毕业生本人或委托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凭加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印章的《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申请登记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向高校所在地或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的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持证享受优惠政策:持证处于失业状态并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持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税费减免优惠。

承办部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文件依据:《关于启用<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漳劳社〔2009〕207号);《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漳人社〔2015〕132号);《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的通知>的通知》(漳人社〔2015〕25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漳政综〔2015〕66号)。

十二、城乡劳动者享有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项目

项目内容: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

(三)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

(四)职业培训信息;

(五)职业指导;

(六)职业介绍;

(七)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八)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承办部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文件依据:《就业促进法》;《漳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漳政综〔2008〕246号)。

十三、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创业证》,并被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该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已享受过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

承办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文件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5〕160号);《漳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漳政综〔2008〕246号);《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就业专项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5〕69号)。

※名词解释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1、具有本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城镇居民;(3)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⑸城市规划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2、就业困难人员还包括具有本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1)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农村居民;(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经当地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

十四、创业资助政策

补贴对象:在漳州创业的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在漳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给予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

承办部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文件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5〕160号);《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就业专项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5〕69号)。

十五、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补贴对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

补贴条件: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所有合法创业项目。

贷款额度:除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 3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外,其余符合条件人员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 10 万元。

贷款贴息: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 3 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对现行中央、省级政策规定之外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从2016年起,贴息资金不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从其他途径列支。

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条件认定)、财政部门(贴息)。

文件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5〕160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6〕13号);《转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漳银发〔2009〕21号);《转发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漳财金〔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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