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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否执行回避制度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否执行回避制度

对于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否执行回避制度,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执行回避制度。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期间为案件开始审理时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换言之,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请回避的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执行回避制度。理由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不能排除委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应执行回避制度。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否执行回避制度

根据我国有关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合议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对于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有法定实行回避情形的,必须回避。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判委员会委员作为审判人员,在讨论有关案件时,同样适用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至于案件是否经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人并不知晓,故只存在审判委员会委员主动提出回避的情况,不会有当事人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情形。

理。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通知指出:第一,对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一律从1991年4月9日起起算。第二,民事诉讼法施行前,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已发函要求下级人民法院查处的,应当继续查处结案,并报告查处结果;已经立案再审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再审。但对解除婚姻关系案件的再审应当终结。第三,对当事人已经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处理。第四,在民事诉讼法施行后,人民检察院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

通知还指出,自民事诉讼法施行之日起,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建书(包括尚在打印的)不再引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代理诉讼的律师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出规定前,暂可按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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