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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出台实施

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出台实施

近日,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工伤取证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使用范围收窄,支出控制更严格诸如电脑设备、数据存储设备等设备和耗材的费用范围被删除。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原则上不调整,确需调整的预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预算总额的50%。

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出台实施

  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出台实施

工伤取证费使用范围收窄

根据征求意见稿,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的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其中,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包括:工伤预防的宣传费用,包括通过各种媒介和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所需费用,如媒体宣传、政策咨询、公益广告等费用;工伤预防的培训教育费用,包括对参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开展的工伤预防培训教育活动等费用,具体使用标准按照当地物价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工伤预

工伤取证费使用范围包括:工伤事故调查取证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聘请医疗、法律等专家对疑难工伤认定案例进行论证、评审所需劳务费用,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工伤调查取证所需费用,等等。

劳动能力鉴定费使用范围包括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费用,以及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医疗终结期确认、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确认等费用。

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工伤取证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使用范围收窄,其中工伤取证费从六项减少到三项,劳动能力鉴定费从九项减少到五项。购置、维修工伤调查取证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必要设备或耗材费用相关内容被删除。一稿中“赴现场鉴定点组织开展现场鉴定所需的交通费用,提供上门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异地鉴定)服务所需的交通、通讯、食宿等费用”的规定也被删除。

年度预算调整金额不能超过50%

与现行的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三项专项经费有限额指标。工伤预防费在保证储备金足额留存和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百分之五的比例安排使用。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具有工伤保险专项经费使用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每年七月根据上年度专项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制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专项经费资金需求。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调整。因法规政策变动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及有关依据,并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报批。调整的预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用款单位原已批准预算总金额的50%。

附: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按照《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

第三条 各统筹地区按《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比例安排使用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即:

(一)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二的比例安排使用。

(二)工伤预防费在保证储备金足额留存和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百分之五的比例安排使用。

(三)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安排使用。

第四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分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用于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开支、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 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五条 工伤取证费占本项目40%。使用范围为:

(1)工伤事故认定的.调查、取证费用,包括交通、通讯以及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所需费用;

(2)调查、取证的基本保障设备购置及使用维修费用(包括照相设备、摄像设备、录音设备、数据存储设备、手提电脑、交通费用等);

(3)工伤认定案例分析所需费用。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占本项目60%。使用范围为:

(1)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的鉴定费用;

(2)工伤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和重新鉴定费用;

(3)聘请专家鉴定的有关费用;

(4)劳动能力鉴定案例分析所需费用。

第三章 工伤预防费

第七条 安全生产奖励费,占本项目70%。主要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的参保单位。

第八条 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培训经费,占本项目30%。使用范围为:

(1)工伤保险宣传费用,包括举办工伤保险媒体宣传活动、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咨询活动、制作工伤保险公益广告和标识、印刷工伤保险宣传教育资料等费用;

(2)工伤保险教育培训费用,包括举办工伤保险教育培训活动和企业工伤保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活动等费用;

(3)邀请专家开展工伤保险项目研究、专题调研和咨询指导活动等费用。

第四章 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

第九条 医疗康复费占本项目90%,使用对象为本统筹地区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使用范围为:

(1)康复治疗费用(包括用于康复人员的交通、通讯费用);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的工伤康复业务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十条 职业康复费占本项目10%,使用对象为本统筹地区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使用范围为:

(1)职业技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康复费用;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康复业务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五章 部门职责与经费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的职能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按规定的项目和使用比例,根据本年度的开支情况,于每年九月编制下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由其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发生支出时据实列支,不能突破预算。

第十二条 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培训经费,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用款支出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生支出时据实列支。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费,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办法,根据奖励办法对参保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支出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生支出时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支出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中的“其他工伤待遇支出”直接列支反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预防费和康复费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1]252号)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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