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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办理条件

深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办理条件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深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办理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深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居保参保人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参保险种为居民养老保险;

2、申请补缴时已年满65周岁;

3、未达到申请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

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

申请材料

1、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

3、经办人身份证;

4、异地社保机构协查证明。

备注:超过退休年龄入户的需提供迁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及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下列情况无须提供:

①入户前为台港澳或者外籍;

②已在我市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人员。

其他注意事项

一、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非本人办理的,除以下材料外,还须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本

3、以下人员,应提供原户籍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有效证明

(1)迁入前属农业户籍(户口本或者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底册有注明为农业户籍的才能承认),且入户时年龄:男的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女的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的人员(入户时间在2006年12月31日前的无需提供)

(2)迁入前属非农业户籍,且入户时年龄:男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女的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的人员(入户时间在1990年12月31日前的无需提供)。

4、重度残疾人,应提供深圳市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等级为1级或2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低保、特困、精神智力残疾人员,应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登记(非本人办理的,除以下材料外,还须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1、姓名变更、证件号码变更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由于公安部门原因导致登记信息变更的,还需提供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意: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证明内需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号与现姓名、身份证号之间的关系,如只更改姓名且在户口本内注明是曾用名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2、身份证号自然升位需提供:身份证。

3、所属村(居)委变更需提供:户口本。

4、变更为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深圳市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等级为1级或2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变更为低保、特困、精神智力残疾人员应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6、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等非重要信息变更: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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