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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购销合同书

水产品购销合同书

甲方(供方):

水产品购销合同书

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水产品,订购水产品的品种名称、数量、质量标准

第二条  订购水产品需要检验、检疫的,甲方提供抽样标本,由甲方委托南阳市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检验、检疫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订购水产品收购价格按照渔船到港时的市场价计算。

第四条  交货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甲方将所订水产品送到乙方所在地的渔港码头,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接受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贩运的以海上交易地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在收到货物的当日验收完毕,乙方对水产品的.质量、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当日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按照所属鱼类单体重量以及新鲜鱼进行验收。

(四)自然损耗:所订水产品自然损耗应在10%以内(含10%)。

第七条  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元。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付货款。

第八条  货款结算按下列第二项执行:

(一)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把剩余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开

户银行: ,帐号: ,户名:  。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当事人一方因因遭遇台风等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水产品的,按合同总价款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水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按收购日市场价格交付水产品;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三)乙方拒收所订水产品的,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愈期支付货款的,应结清货款,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愈期部分的利息、并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项解决:

(一)交南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商部门备案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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