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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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76号)文件精神,今年7月1日起,于都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070元调高到121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从原来的10.7元调高到12.1元,调整后,均增长了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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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76号)文件精神,今年7月1日起,于都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070元调高到121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从原来的10.7元调高到12.1元,调整后,均增长了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