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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

新旧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

新旧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1项企业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企业具体会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力争在不长时间内,在所有大中型企业执行。  之前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在1992年制定的,当时的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为了适应中国经济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转变。2001年我国正式签署协议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会计改革又提出了新的挑战,并且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行,这套企业会计准则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了。因此,近两年中国对已有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建立起一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说,与原有的准则相比,新准则体系的最大特点是它实现了与国际相关准则的趋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中国的对外开放水平。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先在股份公司执行,2002年在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同时鼓励国有企业执行,到2005年底之前,国资委监管的所有中央企业全面执行会计制度。除此之外,还有针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的业务《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时,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又发布执行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这样,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从原来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转成现在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三个制度,基本涵盖了全国各类企业。  目前我国采纳国际惯例制定会计准则,形成准则与制度并存的格局。  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都是由财政部根据会计法予以制定,都属于同一层次的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的基本目的也是一致的,即对企业会计核算进行规范。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基本内容应该是一致的,这样才不致造成执行过程中对两者的无所适从。但从新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比较中发现,新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在基本内容上显然仍然有其不一致之处。  现在,将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与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以及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中基本假设,会计原则,会计要素作比较,对于更好的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具有更好的指导作用。  一、会计假设的新旧准则与制度的比较  旧准则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个假设。新准则的规定增加了权责发生制假设。会计制度仍然规定为四个假设。  (一)会计主体比较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旧准则相同。  (二)持续经营假设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新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旧准则相同。  (三)会计分期假设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会计制度的规定概念与新准则相同,但将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四)货币计量假设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新准则仅仅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对记账本位币未作规定。  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旧准则相同,并且规定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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