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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若干题目研究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若干题目研究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若干题目研究
摘要非诉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案件,是相当于行政案件而言的。非诉行政案件不包含对产生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仅限于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对同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做出的裁决。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对于保障国家行政治理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办理非诉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办理的非诉行政案件其数目大大超过行政诉讼案件。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的解释》,其中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案件做出了不少新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非诉行政案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立案审查:包括立案受理的条件,对权利人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中的立案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的理解正当性审查:包括人民法院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审查以及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立案;第三点是对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存在和可能带来的题目的探讨以及非诉行政案件财产保全等题目谈谈粗浅看法和熟悉。关键词:非诉行政案件、正当性审查、财产保全
一﹑关于非诉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并非来者不拒,一概立案受理,而是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不予受理。
(一)关于立案受理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目解释第八十六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有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是行政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固然立案受理应当具备七项条件,但是笔者以为应当增加《若干规定》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作为一项条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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