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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诉法中逮捕条件的理解及其证据的审查与判定

对刑诉法中逮捕条件的理解及其证据的审查与判定

对刑诉法中逮捕条件的理解及其证据的审查与判定
论文摘要 逮捕在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是最严厉和最有效的一种。它不仅意味着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最严格的限制,而且答应对其进行较长时间的羁押。因此,正确适用之,可以有效地发挥它在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应有作用;用得不好,则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背离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在刑诉法中,证据是逮捕条件的生命,由于证据决定案件成立与否,决定公诉的走向,决定着刑事诉讼的行止。作甚证据?我国刑诉法第42条规定:“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现就逮捕条件的理解及其证据的审查与判定,试就此作一浅谈。现行的逮捕条件较修改前的刑诉法的逮捕条件放宽后,相对会多捕一些人。因此,贯彻“少捕”的刑事政策之根本精神就必须在尽可能减少羁押上加以体现。依据立法所体现的宗旨并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应当将“少捕”政策解释为:坚持少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坚持少押,可押可不押的不押。惟其如此,才能辩证地理解和把握逮捕与羁押的关系,既做到正确适用逮捕条件,正确审查、判定证据,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利于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建议建立羁押审查制度。且考虑以下方面: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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