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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在中国

辩诉交易在中国

辩诉交易在中国
主要内容:辩诉交易制度,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越来越影响整个世界的刑事法律体系。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加大辩诉交易的运用,在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可以分步设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现行刑事程序框架下,在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尚有待大力提高的背景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尚没有真正充分、有效实现的情况下,实践中应当慎重对待辩诉交易。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诉讼、认罪答辩

  正文:

  一,辩诉交易的产生和发展。

  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又译作答辩交易,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即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根据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应当说,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控辩双方通过互惠的交易行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个发展过程。在19世纪中前期,辩诉交易还处于“暗箱操作”阶段,而如今的美国,辩诉交易已经占据刑事诉讼的主要舞台。在美国,90%以上刑事案件均以此方式结案。辩诉交易的主要特点主要包括:一,结案快,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二,效率高,是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的良好方式;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三,利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正义的实现。

  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在进行一些辩诉交易实践。

  意大利刑诉法典规定了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即在审判开始之前,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可以就判刑达成协议,并请求法官按此论处,称为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在辩诉交易中,法官不参加控、辩双方的交易,他也不要求当事人在庭审时提供证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法官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如果他认为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表明被告人自愿进行协议,所要求的量刑不妨碍被告人的改恶从善,他必须按协议处刑;另一种是假如法官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他可以置协议不顾,认定被告人无罪。

  在德国,辩诉交易已经越来越普遍。主要有三种类型的交易:第一种形式是当犯罪嫌疑人罪行轻微,并且公共利益不要求进行审判或定罪时,检察官可对轻微犯罪不起诉。第二种形式是涉及轻罪的案件,检察官可向法官申请适用处罚令而回避审判。第三种形式围绕着被告人的供述,在检察官提出正式指控以前,检察官与辩护律师进行交易,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换取检察官仅对几种犯罪中的一种进行指控或向法院提交宽大的量刑建议。但德国式的辩诉交易没有遵守德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辩诉交易自产生以来,一直存在着对它的激烈抨击。然而,越来越多的刑事司法制度因为现实的需要而依赖于它。许多人相信,实行辩诉交易也是被告人的一种权利,必须赋予被告人。

  二,辩诉交易进入中国的理论争议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具体问题要进行探讨:

  1,关于辩诉双方可否交易

  有学者认为,辩诉双方之间可以交易,可以讨价还价,普通程序简易审就是一种交易,程序可以交易,实体为何不可以。还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充分发挥了控辩双方在处理案件中的积极性,对约束目前某种程度上失控的司法权有特殊意义。而且辩诉交易所体现的理念是有积极意义的,以通过蕴涵了平等价值理念的协商机制来解决,这是刑事诉讼民主化发展的表现。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引进辩诉协商机制,对于改造我国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革除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中纯粹的专政与被专政、追究与被追究的诉讼理念,构建法治化刑事诉讼理念,重塑诉讼公正观念,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标签: 交易 辩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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